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京73民初310号原告:北京英特莱技术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城北街道西环路76号22幢等33幢内33幢一层。
法定代表人:刘学锋,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文氢,北京市中广承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锐,北京高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名门防火建材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渤海路10号。
法定代表人:朱科科,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玉奎,天津同华老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北京英特莱技术公司与被告天津名门防火建材实业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在本案审理期间,原告北京英特莱技术公司于2021年7月9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本案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北京英特莱技术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本院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英特莱技术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北京英特莱技术公司负担(已交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