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6民初318号原告:江苏申港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海安县海安镇黄河路8号天赋力物流园电商大厦610。
法定代表人:徐仁根,总经理。
被告:海安海天制线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安市南莫镇青墩村21组。
法定代表人:顾勇,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尤国兵、汪秋雨,北京市盈科(南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江苏申港纺织有限公司与被告海安海天制线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6日立案,同年6月3日,本院依法通知原告于收到通知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逾期按撤诉处理。
到期后,经与原告联系,其表示无法按时缴纳案件受理费。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江苏申港纺织有限公司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