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8民初556号原告: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香梨协会,住所地新疆巴州库尔勒市萨依巴格街道人民东路人民商场商务楼1栋16层。
法定代表人:盛振明,该协会会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濮伟,江苏泰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涟水优品果篮水果店,住所地江苏省涟水县涟城街道中联壹城天元路1-32号。
法定代表人:朱从洋。
原告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香梨协会与被告涟水优品果篮水果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日立案。
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香梨协会申请将诉讼请求变更为“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一万元”,并于2021年8月16日以双方达成和解、被告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香梨协会在本案审理期间撤回起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香梨协会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香梨协会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