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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志朋、北京二锅头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与安徽西栈酒业有限公司、济南金竹泉酒业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鲁01知民初577号
案件名称张志朋、北京二锅头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与安徽西栈酒业有限公司、济南金竹泉酒业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8-1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张志朋;北京二锅头酒业股份有限公司;安徽西栈酒业有限公司;济南金竹泉酒业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鲁01知民初577号原告:张志朋。

原告:北京二锅头酒业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安徽西栈酒业有限公司。

被告:济南金竹泉酒业有限公司。

原告北京二锅头酒业股份有限公司、张志朋与被告安徽西栈酒业有限公司、济南金竹泉酒业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0日立案。

原告北京二锅头酒业股份有限公司、张志朋于2021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二锅头酒业股份有限公司、张志朋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二锅头酒业股份有限公司、张志朋撤诉。

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计900元,由原告北京二锅头酒业股份有限公司、张志朋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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