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森科产品有限公司、湖州蔓陀拉服饰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浙0502民初4684号
案件名称森科产品有限公司、湖州蔓陀拉服饰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8-1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森科产品有限公司;湖州蔓陀拉服饰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浙0502民初4684号 原告:森科产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新界荃湾沙咀道6号嘉达环球中心28楼2806室。

法定代表人:郭振杰,该公司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文宏,国信信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州蔓陀拉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星光商务广场11幢C座1908室。

法定代表人:周永辉,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森科产品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州蔓陀拉服饰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森科产品有限公司以本案纠纷已经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湖州蔓陀拉服饰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森科产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650元,由原告森科产品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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