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渝03民初506号 原告:重庆御帝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双龙大道207号2单元5-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2765940029M。
法定代表人:蒋春兰,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延平,重庆雷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晏智群,重庆雷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川区云上炊烟餐馆,住所地重庆市南川区西城街道西街佳苑小区6幢1层1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00119MA6197CN1R。
经营者:李巡。
原告重庆御帝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南川区云上炊烟餐馆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1日立案。
原告重庆御帝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审理原告重庆御帝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南川区云上炊烟餐馆侵害商标权纠纷案中,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重庆御帝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重庆御帝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