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鲁1002民初4265号原告:潼关肉夹馍协会,住所地潼关县和平路北段十三花肉夹馍店。
法定代表人:王华锋,协会会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海铭,山东东方未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有样有馍小吃店,住所地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山海郡小区53号-1。
经营者:刘爱华。
原告潼关肉夹馍协会与被告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有样有馍小吃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2日立案。
原告潼关肉夹馍协会于2021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潼关肉夹馍协会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潼关肉夹馍协会撤诉。
案件受理费400元,由原告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