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1)最高法知民终109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北网侠计算机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湖北省孝感市长征南路。
法定代表人:余智芹,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岸乐,广东正大方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市凉屋游戏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沙头街道。
法定代表人:李泽阳,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绵惠,广东维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屈文静,广东维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湖北网侠计算机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网侠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深圳市凉屋游戏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凉屋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3月1日作出的(2020)粤03民初77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21年5月3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21年8月18日询问当事人,上诉人网侠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岸乐,被上诉人凉屋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胡绵惠到庭参加询问。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网侠公司上诉请求:1.变更原审判决第一项为:网侠公司仅需向凉屋公司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5万元;
2.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由凉屋公司承担。
事实和理由:(一)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涉案侵权游戏并非网侠公司发布,被诉侵权游戏《元气骑士》破解版为“手机乐园”APP的用户个人上传。
网侠公司已尽到管理义务且网侠公司的涉案行为未对凉屋公司造成较大影响。
手机乐园APP对涉案《元气骑士》网络游戏产生的影响极小,网侠公司未从《元气骑士》破解版获利。
(二)原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结合本案事实,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原审判决认定网侠公司应承担的赔偿金额畸高,严重不公,不符合法律规定。
网侠公司为湖北省孝感市企业,尽管处于疫情重灾区且刚刚开展复工,仍然在收到原审法院立案通知后积极配合维护凉屋公司权利,于第一时间下架侵权软件并注意对网站的后续管理。
同时,因疫情原因,网侠公司经营状况已陷入重大困境,才会作出将“手机乐园”出售给案外人进行止损及资金回流的尝试。
网侠公司实际上已处于无法维持公司正常运作的状态,亦无力赔付巨额侵权赔偿费用。
故网侠公司没有主观恶性且积极配合凉屋公司维权。
结合网侠公司的具体经营状况,原审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以下简称著作权法)第四十九条判决网侠公司承担顶格50万元的赔偿金额,属于适用法律错误。
凉屋公司辩称:(一)网侠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被诉侵权游戏《元气骑士》破解版是由其APP用户上传,网侠公司无法提供上传者真实姓名、IP地址、联系方式等身份信息。
(二)网侠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APP存在用户协议和隐私政策,而且,APP中有正版游戏也有破解版游戏。
可供下载的破解版游戏有十多个版本。
网侠公司存在明显过错。
(三)网侠公司侵害的是信息网络传播权,传播速度快,且APP仅在腾讯应用宝中的下载次数就达数百万,说明网侠公司经营的APP用户数量多,传播范围广。
网侠公司的侵权行为使得游戏玩家在下载和使用中无需付费或通过其他条件即可使用游戏,致使凉屋公司无法获取收益。
一审判决事实认定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凉屋公司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原审法院于2020年3月26日立案受理,凉屋公司起诉请求:1.判令网侠公司立即停止侵害凉屋公司著作权的行为;
2.网侠公司赔偿凉屋公司经济损失以及公证费、律师费等合理维权费用共计人民币50万元;
3.网侠公司在《法制日报》《中国知识产权报》《深圳特区报》及其运营的“手机乐园”APP的显著位置刊登声明消除影响、赔礼道歉;
4.网侠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
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一)凉屋公司享有《元气骑士》网络游戏著作权的事实国家版权局于2017年1月17日向凉屋公司颁发《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软著登字第160xxxx号),该登记证书中的软件名称为:元气骑士游戏软件V1.0,著作权人为:深圳市凉屋游戏科技有限公司,开发完成日期:2016年12月20日,首次发表日期:2016年12月23日,权利取得方式:原始取得,权利范围:全部权利,登记号:2017SR01xxxx。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于2017年4月6日向《元气骑士游戏软件V1.0》颁发《网络游戏出版物号(ISBN)核发单》,该核发单显示:游戏名称:《元气骑士游戏软件V1.0》,游戏类型:移动端,出版单位名称:深圳中青宝互动网络股份有限公司,运营单位名称:深圳市卓页互动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审批文号:新广出审[2017]2998号,批文名称:《关于同意出版运营国产移动网络游戏“元气骑士游戏软件V1.0”的批复》,来文单位:广东省新闻出版广电局,来文文号:粤新广数审[2017]273号,来文名称:《关于深圳中青宝互动网络股份有限公司出版国产移动网络游戏“元气骑士游戏软件V1.0”的请示》,网络游戏出版物号(ISBN):ISBN978-7-7979-xxxx-3。
(二)凉屋公司《元气骑士》网络游戏的运营及知名度情况凉屋公司在百度搜索框中输入“元气骑士”,显示如下内容:《元气骑士》是一款由凉屋游戏工作室研发的一款角色扮演类游戏,于2017年2月17日发布,可以在Android、IOS、Switch游戏平台上运行。
凉屋公司的官网提供“元气骑士”游戏的安卓和苹果版下载安装包,并介绍“目前上线的《元气骑士》等多款游戏,均获得了Appstore和GooglePlay的推荐”。
TapTap网站提供元气骑士游戏的下载,该网站显示《元气骑士》游戏有17174685人安装、7924088人关注,有89316人评价,获得2017TapTap年度最佳玩法提名、2017AppStore最佳本土独立游戏,评分达9.6。
《元气骑士》游戏2018.3.1至2018.5.31时间段,新增下载量157896;
2018.6.1至2019.6.30时间段,新增下载量4971602。
《元气骑士》游戏2018.3.1至2018.5.31时间段,交易额2181208元;
2018.6.1至2018.12.31时间段,交易额7642242元;
2019.3.1至2019.5.31,交易额5718803.11元。
2016年6月11日,凉屋公司与广州四三九九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三九九公司)签订《授权许可协议》约定,凉屋公司将《元气骑士》网络游戏除硬核渠道以外的安卓渠道在中国大陆范围内的独家代理权授权给四三九九公司运营、推广、发行,双方还约定了网络游戏运营收益的分配方案。
凉屋公司提供的获奖证书显示,《元气骑士》网络游戏荣获2017indiePlay中国独立游戏大赛“最佳移动游戏”、星耀360年度中国游戏最具匠心独立精神奖、2017豌豆荚年度设计入围奖。
(三)凉屋公司指控网侠公司著作权侵权的事实2019年7月3日,凉屋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蒋文悦来到上海市卢湾公证处,在公证员刘某,4和工作人员陈悦的现场监督下,蒋文悦使用其提供的小米手机进行取证操作,先恢复手机出厂设置,随后通过公证处无线网络接入互联网,接着在手机中下载应用宝APP,随后在应用宝APP内搜索、下载“手机乐园”APP,显示“手机乐园”APP的开发者为“湖北网侠计算机科技有限公司”,231万次下载。
接着在“手机乐园”APP中下载“元气骑士”APP,网页显示“评论541、攻略205、发现42。
元气骑士有正版,也有破解版,自己选择”。
网页特别声明“该游戏已经更新到最新版v2.1.0,游戏已经破解!
”;
同时,网页还有游戏介绍“元气骑士是一款超级好玩的小游戏……。
内购破解,点击购买即可成功”。
网页提供“元气骑士”游戏破解版“V2.1.0破解版、V2.0.0破解版、V1.9.7破解版、V1.9.6破解版、V1.9.5破解版、V1.9.2破解版、V1.9.0破解版、V1.8.5破解版。
V2.1.0破解版、V2.0.5破解版、V2.0.1破解版、V2.0.0破解版、V1.9.7破解版、V1.9.6破解版、V1.9.5破解版、V1.9.2破解版”。
凉屋公司在“手机乐园”APP内下载“元气骑士”APP(V2.1.0破解版),随后开始游戏;
在“手机乐园”APP中下载“元气骑士”APP(V2.0.5破解版),随后开始游戏;
在“手机乐园”APP中下载“元气骑士”APP(V2.0.1破解版),随后开始游戏。
在应用商店内下载“元气骑士”APP(开发者:4399,版本:2.1.5),随后开始游戏。
凉屋公司称,“元气骑士”破解版网络游戏开始后,右上角出现6666、36912375数字,证明玩家进入破解版网络游戏后无须付费即可获得大量游戏货币,用于购买游戏中的虚拟道具等物品,而进入正版“元气骑士”游戏页面,显示右上角数字为0,证明用户需支付费用方可获取游戏货币,并用游戏货币兑换虚拟道具等物品。
(四)网侠公司抗辩的情况针对凉屋公司的侵权指控,网侠公司抗辩称,网侠公司经营的“手机乐园”APP中的“元气骑士”网络游戏是网络用户上传的,其因监管不到位导致出现被诉侵权行为。
“元气骑士”网络游戏破解版不是网侠公司破解的,网侠公司与湖北橙希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橙希公司)签订有网络游戏推广协议,而橙希公司与四三九九公司签订有网络游戏推广协议,网侠公司在“手机乐园”APP中提供“元气骑士”破解版,对网侠公司没有任何好处。
2020年7月23日,国家版权局版权保护中心已核准通过网侠公司“手机乐园”APP软件的撤销登记。
网侠公司于2014年4月29日已将“手机乐园”网站以5万元转让。
网侠公司为证明其上述抗辩主张,向原审法院提交了如下证据材料:1、手机乐园APP版权声明;
2、玩家上传游戏的网页复印件;
3、推广合作协议;
4、撤销手机乐园APP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通知书;
5、网侠公司手机乐园网站转让的说明。
网侠公司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手机乐园APP中的元气骑士游戏软件是用户上传的,网侠公司提交的游戏推广合作协议没有列出授权清单,无法证明网侠公司有权推广元气骑士网络游戏。
(五)本案其他事实凉屋公司在庭审中认可,网侠公司的手机乐园APP中已经没有被诉侵权的“元气骑士”网络游戏。
凉屋公司提供公证处发票,用于证明其为本案公证取证支付公证费2500元。
原审法院认为,根据凉屋公司提供的涉案《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网络游戏出版物号(ISBN)核发单》,能够证明凉屋公司享有《元气骑士》网络游戏软件的著作权。
同时,根据凉屋公司提供的《元气骑士》网络游戏的运营及获奖情况,能够证明凉屋公司的《元气骑士》网络游戏在市场上具有一定的知名度。
凉屋公司通过举证证明,网侠公司经营的手机乐园网站未经许可对《元气骑士》网络游戏破解版软件进行广泛宣传,网络用户通过付费即可下载《元气骑士》网络游戏破解版软件,并可以打开运行软件玩游戏。
鉴于此,原审法院认定,网侠公司未经许可在其经营的手机乐园网站上传了《元气骑士》网络游戏破解版软件,使网络用户可以在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该软件,网侠公司的行为侵犯了凉屋公司对《元气骑士》网络游戏软件所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网侠公司抗辩称,手机乐园网站上的《元气骑士》网络游戏软件不是网侠公司破解的,是网络用户上传的。
但网侠公司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上述抗辩主张。
由于网侠公司已停止在手机乐园APP上传《元气骑士》网络游戏,因此,判决网侠公司停止侵害凉屋公司《元气骑士》网络游戏软件的著作权,已无必要。
由于网侠公司并未侵犯凉屋公司《元气骑士》网络游戏软件的著作人身权或致凉屋公司商誉受损,因此,凉屋公司要求网侠公司承担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的法律责任,原审法院不予支持。
由于凉屋公司与网侠公司均未提供“因网侠公司侵权致凉屋公司受损或网侠公司因侵权获利数额”的确切证据,故原审法院综合考虑凉屋公司《元气骑士》网络游戏软件的研发需要付出较大的成本、《元气骑士》网络游戏具有较高的市场知名度、网侠公司实施著作权侵权行为的方式为信息网络传播、侵权传播较快且传播范围较广、侵权在主观上为故意、网侠公司的侵权行为给凉屋公司正版游戏运营带来较大影响、凉屋公司为维权支付的必要合理费用等因素,酌情判定网侠公司赔偿凉屋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50万元。
原审法院判决:一、网侠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凉屋公司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人民币50万元;
二、驳回凉屋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网侠公司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8800元,由网侠公司负担。
本院二审期间,网侠公司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提交了两组证据:第一组证据:《情况说明》,拟证明:手机乐园APP存在用户上传途径,用户可以自行上传发布APP,涉案《元气骑士》破解版游戏为用户自行上传,网侠公司在收到本案一审材料时已第一时间删除涉案游戏,并无侵权的故意,也尽到了管理义务。
凉屋公司的质证意见为:对该组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不予认可,对证明目的不认可。
本院的认证意见为:对《情况说明》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不予确认。
该《情况说明》是网侠公司对用户上传软件的操作说明,并不能证明本案被诉侵权游戏《元气骑士》破解版是由用户上传的。
故本院对该组证据不予采纳。
第二组证据:《说明函》、三份《推广合作协议书》,拟证明:结合凉屋公司一审中提交的证据四《授权许可协议》,网侠公司与四三九九公司存在间接的合作关系,侵害《元气骑士》著作权对网侠公司而言无利可图,网侠公司并非故意侵权。
凉屋公司的质证意见为:对该组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不予认可,对证明目的不认可。
本院的认证意见为:对该组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不予确认。
《说明函》由网侠公司与橙希公司于2021年6月7日出具,橙希公司并未出庭作证,也未提交二者合作推广的相关协议予以佐证。
四三九九公司与橙希公司签订的《推广协议书》,分别签订于2017年4月25日、2018年4月25日、2020年1月1日,推广合作内容以双方盖章后的《信息服务单》为准,并未涉及《元气骑士》,无法证明网侠公司有权推广《元气骑士》网络游戏。
故本院对该组证据不予采纳。
凉屋公司未提交新证据。
原审查明的事实基本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原审判决第8页第8行中存在笔误,本院补正为“网侠公司于2020年4月29日已将“手机乐园”网站以5万元转让”。
本案为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因被诉侵权行为发生在2010年4月1日以后、2021年6月1日前,故本案应适用2010年修正的著作权法。
本院认为,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为:(一)被诉侵权游戏《元气骑士》破解版是否由网侠公司发布;
(二)原审法院判决的赔偿数额是否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一)被诉侵权游戏《元气骑士》破解版是否由网侠公司发布网侠公司是“手机乐园”APP的开发者和运营者。
在“手机乐园”APP中可下载“元气骑士”APP。
元气骑士有正版,也有破解版,用户可以自己选择。
网侠公司上诉认为,元气骑士破解版是用户自己上传的,但是其提交的证据仅是用户上传软件的操作说明,而且也不能提供上传用户的详细信息或相应证据。
因此,该上诉主张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二)原审法院判决的赔偿数额是否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著作权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
本案中,因凉屋公司的实际损失与网侠公司的违法所得均不能确定,故原审法院适用法定赔偿确定赔偿数额。
原审法院主要考虑以下因素来确定赔偿数额:凉屋公司《元气骑士》网络游戏软件的研发需要付出较大的成本、《元气骑士》网络游戏具有较高的市场知名度、网侠公司实施著作权侵权行为的方式为信息网络传播、侵权传播较快且传播范围较广、侵权在主观上为故意、网侠公司的侵权行为给凉屋公司正版游戏运营带来较大影响、凉屋公司为维权支付的必要合理费用等。
网侠公司上诉认为,其不存在侵权的故意,被诉侵权游戏《元气骑士》破解版由用户自行上传,但其提交的证据未能证明。
网侠公司在凉屋公司起诉后删除侵权游戏的行为属于事后的救济,不能证明其侵权时不存在故意。
此外,网侠公司上诉认为其被诉侵权行为影响小,未给凉屋公司正版游戏运营带来较大影响,但《元气骑士》破解版在“手机乐园”上的评论数、收藏数等均不能证明被诉侵权游戏的下载量。
据第三方TapTap网站的信息,《元气骑士》游戏有17174685人安装、7924088人关注,仅有89316人评价,可见下载数与评论数或收藏数不具有对应关系。
应用宝APP中显示“手机乐园”APP的开发者为“湖北网侠计算机科技有限公司”,共有231万次下载。
说明网侠公司经营的APP用户数量多,传播范围广。
玩家进入《元气骑士》破解版网络游戏后,无须付费即可获得大量游戏货币,用于购买游戏中的虚拟道具等物品,给凉屋公司正版游戏的运营带来了严重的不利影响。
因此,原审法院确定的赔偿数额有事实与法律依据,并无不当。
综上,网侠公司的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应予驳回;
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8800元,由湖北网侠计算机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魏 磊审 判 员 周 平审 判 员 李 艳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四日法官助理 刘白宇书 记 员 刘志岩裁判要点案号(2021)最高法知民终1092号案由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合议庭审判长:魏磊审判员:周平、李艳法官助理:刘白宇书记员:刘志岩裁判日期2021年8月24日关键词计算机软件著作权;
法定赔偿当事人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北网侠计算机科技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市凉屋游戏科技有限公司。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原判主文:一、湖北网侠计算机科技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深圳市凉屋游戏科技有限公司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人民币50万元;
二、驳回深圳市凉屋游戏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涉案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法律问题侵害著作权纠纷中的法定赔偿裁判观点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
注:本摘要并非裁判文书之组成部分,不具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