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4知民初350号原告:杭州爱唯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石桥路538号佳美大厦2号楼1009、1010室。
法定代表人:梁家明,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艳,福建上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唐欢,女,1989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衡南县。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室。
法定代表人:蒋凡。
原告杭州爱唯服饰有限公司与被告唐欢、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6日立案。
本案审理期间,原告杭州爱唯服饰有限公司以本案已与被告唐欢达成和解且已履行和解协议为由,于2021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爱唯服饰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杭州爱唯服饰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