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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郑华敏等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皖11民初190号
案件名称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郑华敏等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8-0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郑华敏;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1)皖11民初190号原告: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惠州市仲恺高新区惠风三路17号TCL科技大厦22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300MA529HEL43。

法定代表人:李东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琪,广东达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敏婷,广东达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华敏,1996年7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天长市。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娄山关路533号2902-291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05090037252C。

法定代表人:孙沁,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明娟,安徽坤志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TCL公司)与被告郑华敏、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寻梦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TCL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敏婷到庭参加诉讼。

被告郑华敏、上海寻梦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TCL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两被告立即停止销售侵犯原告第22800900号“TCL”注册商标专有权商品的行为,销毁库存侵权产品;二、判令两被告赔偿原告的经济损失人民币五万元(包括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调查取证费、律师代理费、交通住宿费等);三、判令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原告创立于2018年,其经营范围为股权投资、企业管理咨询、商务信息咨询等,原告为TCL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TCL集团公司)的关联公司,现TCL集团公司授权原告使用“TCL”、“TCL王牌”、“王”等系列商标并进行维权事务。

TCL集团公司是全球化的智能产品制造及互联网应用服务企业集团。

集团现有8万多名员工,23个研发机构,21个制造基地,在80多个国家和地区设有销售机构,业务遍及全球160多个国家和地区,产品包括电话、电视、手机、冰箱、洗衣机、空调、小家电、液晶面板等。

《财富》于北京时间2016年7月13日发布2016年的中国500强排行榜,TCL集团公司在2016年中国500强排行榜中排名第56位。

TCL集团公司的第22800900号“TCL”商标均已核准注册,核定使用范围为第9类,包括家用遥控器等。

1999年,“TCL”商标被国家商标局认定为驰名商标,在国内具有极高的知名度,已形成了巨大的品牌价值和商业利益。

TCL集团公司授权原告使用前述商标并可以自己的名义对任何侵犯商标权人的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的行为采取维权行动。

经调查发现,被告未经原告许可,擅自在拼多多平台上注册经营“敏德电子”店铺销售与原告注册商标相同的家用遥控器产品,致使消费者误认为是原告产品,以谋取不正当利益,侵害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

根据我国《商标法》、《商标法实施条例》等规定,被告的行为已构成商标侵权,不仅严重损害了原告产品长期积累的市场知名度和美誉度,而且严重损害了广大消费者的人身和财产权益。

郑华敏、上海寻梦公司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TCL集团公司(原TCL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经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核准,取得第22800900号“TCL”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9类电视机、家用遥控器等,该商标于2018年2月21日续展注册有效期至2028年2月20日。

1999年1月5日,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认定TCL集团公司使用在电视机商品上的“TCL”商标为驰名商标等。

2020年2月5日,TCL集团公司作为授权方与被授权方TCL公司订立《商标授权委托书》,约定授权内容为:1、授权商标为授权方拥有的所有商标等;

2、授权产品为授权方拥有的商标所有核定使用商品,包括但不限于电视机等;

3、许可方式为普通许可,被授权方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对任何侵犯授权方商标权的行为采取维权行动,包括但不限于民事诉讼法和协商和解等;

4、授权范围为中国大陆地区;

5、授权期限为2018年9月17日至2022年12月31日等。

2020年5月12日,申请人南京达雄法律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受深圳市安盾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的委托,为维护TCL集团公司合法权益,申请人的负责人何开达向四川省成都市国立公证处申请,对收到所购商品并查看购买平台信息的过程进行保全证据公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和《公证程序规则》的规定,公证员张某及工作人员王力会同申请人的工作人员杜志彬于2020年5月18日来到高新区超市,杜志彬凭取件码取得中通快递邮包一件(运单号:78130151905443),该邮包外包装完整。

在公证员张某及工作人员王力的监督下,杜志彬对中通快递邮包(运单号:78130151905443)的外观、快单详情单、拆开邮包后的商品外观及拆卸后的商品外观进行拍照。

随后,公证员张某及工作人员王力对上述商品进行封存并对封存后的外观拍照。

封存所购的商品由申请人保管,并取得照片11张。

申请人的负责人何开达又于2020年6月30日16时来到四川省成都市国立公证处,在公证员张某及工作人员王力面前,何开达使用其持有的手机查看上述商店订单信息:一、使用该手机切换至“飞行模式”,连接该公证处名称为“glgzc-10F”的无线WIFI→连接成功;

二、点击手机界面中“拼多多”APP→使用手机号登录“拼多多”→登录成功;

三、点击“我的订单”中的“查看全部”→进入“我的订单”→在该界面中,选择店铺名为“敏德电子”订单→点击“更多”下的“查看物流”→查看物流信息,显示“已签收”→回到“我的订单”界面,点击“包邮正品原装TCL液晶电视遥控器RC07DCI2L48/L32A71CRC07DCI1”→显示“交易成功”→继续点击“包邮正品原装TCL液晶电视遥控器RC07DCI2L48/L32A71CRC07DCI1”→查看商品详情及部分商品评价→点击店铺名“敏德电子”,查看店铺相关信息。

经拆封公证书实物封存件,封存件内有快递袋(贴有快递单,运单号:78130151905443)以及遥控器一支、电池两节。

遥控器上标有TCL商标,快递单号与公证书内一致。

另查明,上海寻梦公司作为网络交易平台的运营商,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业务。

在上海寻梦公司网站上公示了其制定的平台合作协议,协议规定不得发布涉嫌侵犯他人知识产权或其他合法权益的商品或服务信息。

上海寻梦公司确认“敏德电子”的网店系郑华敏注册经营,与本案被告郑华敏的信息资料相同。

上海寻梦公司已于2020年10月14日采取必要措施制止侵权,删除、断开了被诉侵权商品的链接。

本院认为,TCL集团公司系第22800900号“TCL”注册商标权利人,上述商标尚在有效期内,法律状态稳定,TCL集团公司的商标权受法律保护。

经TCL集团公司委托授权,TCL公司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对任何侵犯授权方商标权的行为采取维权行动,包括但不限于民事诉讼法和协商和解等,且该授权在有效期内,故TCL公司提起本案诉讼并无不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以及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本案中,郑华敏在销售过程中,在涉案商品名称、遥控器实物上均标注“TCL”商标的文字,构成商标的使用。

因上述标识与第22800900号“TCL”注册商标构成相同、与被控侵权产品属于同类商品,且没有证据证明涉案被控侵权商品经TCL集团公司或关联公司生产或授权生产、宣传、销售。

上述被控侵权产品,因网页名称、遥控器实物对涉案的商标使用,极易对消费者产生误导,损害TCL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因此,郑华敏的销售行为,侵犯了TCL公司商标注册专用权,应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规定,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被侵权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

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上海寻梦公司系拼多多APP的运营方,按照《拼多多平台合作协议》的约定,上海寻梦公司仅为拼多多APP提供技术支持和日常维护,并不参与入驻商户与买方之间的交易,也不收取货款,本身不构成商标侵权;

TCL公司亦未举证证明在发现郑华敏销售被控侵权产品后立即通知了上海寻梦公司,上海寻梦公司在接到本院送达的诉讼材料后及时采取了禁售措施,已经履行了作为网络服务提供者的义务,也不应当对郑华敏的商标侵权行为承担连带责任,但应当加强对入驻商户的管理,对于明显低于正常价格的商品采取重点监管和预警措施,防止侵权商品流入市场。

鉴于上海寻梦公司已于2020年10月14日采取必要措施制止侵权,删除、断开了被诉侵权商品的链接,TCL公司要求上海寻梦公司停止侵权的请求,已无事实依据,本院不予采信。

关于赔偿数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三条规定,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因TCL公司未能提供证据证明郑华敏因侵权所获的利益,也未能提交证据证明因侵权所受损失。

本院根据涉案商标系驰名商标的性质、侵权行为的表现形式、被诉侵权商品的销售范围以及商标的知名度、合理费用等,本院酌定郑华敏赔偿数额为18,000元(包括为制止本案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被告郑华敏、上海寻梦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视为其放弃答辩、质证权利。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第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郑华敏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侵犯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第22800900号“TCL”注册商标专有权商品的行为并销毁库存侵权产品;

二、被告郑华敏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18,000元(含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出的合理费用);

三、驳回原告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50元,由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负担672元,被告郑华敏负担117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王献梅审判员  刘先勇审判员  张 倩二〇二一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潘 严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三条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知识产权。

知识产权是权利人依法就下列客体享有的专有的权利:(一)作品;

(二)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

(三)商标;

(四)地理标志;

(五)商业秘密;

(六)集成电路布图设计;

(七)植物新品种;

(八)法律规定的其他客体。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条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包括商品商标、服务商标和集体商标、证明商标;

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

第五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有权的商品的。

第六十三条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

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

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

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

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人民法院为确定赔偿数额,在权利人已经尽力举证,而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主要由侵权人掌握的情况下,可以责令侵权人提供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

侵权人不提供或者提供虚假的账簿、资料的,人民法院可以参考权利人的主张和提供的证据判定赔偿数额。

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人民法院审理商标纠纷案件,应权利人请求,对属于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除特殊情况外,责令销毁;

对主要用于制造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材料、工具,责令销毁,且不予补偿;

或者在特殊情况下,责令禁止前述材料、工具进入商业渠道,且不予补偿。

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不得在仅去除假冒注册商标后进入商业渠道。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经过法定程序公证证明的法律事实和文书,人民法院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公证证明的除外。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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