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渝0192民初8000号 原告:重庆但品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大石坝九村17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5MA5UTJ8P9N。
法定代表人:但家飞,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平平,重庆璟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维娜,重庆璟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推一把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卓秀北街10号院4号楼12层1207,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1MA01AUTJ4A。
法定代表人:李赛,职务不详。
原告重庆但品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推一把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8日立案。
原告重庆但品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但品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但品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重庆但品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