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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胡宏伟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苏0312民初8380号
案件名称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胡宏伟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8-0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胡宏伟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312民初8380号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经济开发区广茂大街17号北院2幢101-105室。

法定代表人:刘鹏,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越,北京市盈科(临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胡宏伟,住所地徐州市铜山区。

经营者:胡宏伟。

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胡宏伟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3日立案。

原告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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