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渝0192民初7334号 原告:重庆御帝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双龙大道207号2单元5-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2765940029M。
法定代表人:蒋春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延平,重庆雷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晏智群,重庆雷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沙坪坝区柳德华餐馆,经营场所重庆市沙坪坝区景苑路8号附20号1F-11,注册号500106606031156。
经营者:柳德华,女,1964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忠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利(柳德华的女儿),住重庆市忠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续华(柳德华的配偶),住重庆市忠县。
原告重庆御帝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沙坪坝区柳德华餐馆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7日立案。
原告重庆御帝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御帝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御帝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重庆御帝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