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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奇鹅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上海市松江区荔靖百货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沪0104民初2364号
案件名称杭州奇鹅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上海市松江区荔靖百货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8-2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杭州奇鹅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市松江区荔靖百货商行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04民初2364号原告:杭州奇鹅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

法定代表人:孙帆,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海珠,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栗丽丽,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市松江区荔靖百货商行,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赵志国。

原告杭州奇鹅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市松江区荔靖百货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案于2021年1月25日立案。

原告杭州奇鹅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在收到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逾期未预交本案诉讼费,也未申请缓交、减交或免交。

本院认为,当事人应当依法行使诉讼权利,履行诉讼义务。

原告逾期不缴纳诉讼费用,也不申请缓交、减交或免交,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杭州奇鹅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撤诉处理审判员  刘秋雨书记员  林 妲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

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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