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312民初7264号原告:信阳市茶叶协会,住所地信阳市羊山新区市行政中心9号。
法定代表人:张久谦,该协会会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荣荣,江苏坤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泉山区徽韵茶叶商行,住所地徐州市泉山区淮海西路福润佳苑6号楼10号门面。
经营者:褚衍勤,女,1969年11月15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303196911152441,住徐州市泉山区煤建西南村14号楼6单元602室。
原告信阳市茶叶协会诉被告泉山区徽韵茶叶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日立案。
原告泉山区徽韵茶叶商行于2021年8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信阳市茶叶协会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信阳市茶叶协会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信阳市茶叶协会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