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鲁01知民初58号原告:王德方,男,1954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淄博市。
被告:山东金晟光伏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袁向东,经理。
被告:北京金晟阳光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袁向东,经理。
以上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黄英明,男,该公司员工。
原告王德方与被告北京金晟阳光科技有限公司、山东金晟光伏设备有限公司专利权权属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0日立案。
原告王德方于2021年8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德方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德方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计500元,由原告王德方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