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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德方与山东金晟光伏设备有限公司、北京金晟阳光科技有限公司专利权权属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鲁01知民初58号
案件名称王德方与山东金晟光伏设备有限公司、北京金晟阳光科技有限公司专利权权属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8-3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王德方;山东金晟光伏设备有限公司;北京金晟阳光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专利权权属纠纷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鲁01知民初58号原告:王德方,男,1954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淄博市。

被告:山东金晟光伏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袁向东,经理。

被告:北京金晟阳光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袁向东,经理。

以上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黄英明,男,该公司员工。

原告王德方与被告北京金晟阳光科技有限公司、山东金晟光伏设备有限公司专利权权属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0日立案。

原告王德方于2021年8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德方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德方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计500元,由原告王德方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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