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0)津03知民初84号原告:王子运动集团公司(PRINCESPORTS,LLC.),住所地:美国特拉华州纽卡斯尔县威尔明顿市,森特威尔路2711号400座19808,(2711CentervilleRoad,Suite400,Wilmington,CountyofNewCastle,Delaware,19808)。
法定代表人:KevinClarke,该公司首席财务官。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剑国,上海市华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晓丹,上海市华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霍伊特弓箭有限公司(HOYTARCHERY,INC.),住所地:美国犹他州盐湖城莱特兄弟驾驶593北84116(593N.WrightBrothersDriveSaltLakeCity,Utah,84116)。
法定代表人:GideonStephenJolley,该公司知识产权总监。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剑国,上海市华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晓丹,上海市华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环耀射艺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西青区张家窝镇赛达大道与津涞公路交口西300米。
法定代表人:王加车,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乔荣荣,江苏群汇知缘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波,公司员工。
原告王子运动集团公司(以下简称王子集团)、霍伊特弓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霍伊特公司)与被告天津环耀射艺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津环耀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王子集团、霍伊特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剑国、刘晓丹,被告天津环耀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乔荣荣、徐波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王子集团、霍伊特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天津环耀公司停止制造、销售、许诺销售侵犯原告ZL20081010××××.0专利权的产品;
2、判令天津环耀公司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1000000元;
3.判令天津环耀公司赔偿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而产生的合理费用人民币309327元;
4.判令天津环耀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1.关于涉案专利权及权属。
王子集团注册于美国特拉华州,是一家享誉全球的体育运动器材研发及制造公司,在运动器材的科技创新方面处于世界领先地位,产品及技术涉及球拍、球类、射箭弓等,并在世界范围内出售技术和产品。
霍伊特公司注册于美国犹他州,是一家具有悠久历史的体育运动器材制造公司,为世界知名体育品牌,其主营产品包括弓箭及其他运动类服装、器材等,系射箭届领导者。
王子集团在中国拥有一项专利号为ZL20081010××××.0的名称为“具有多管结构的射箭弓”的发明专利。
该专利2008年3月7日申请,于2015年1月14日获得授权,在有效期内。
霍伊特公司为该发明专利的排他实施许可人,许可期限自专利授权公告日起至专利权的有效期届满之日,许可范围是在中国大陆地区制造、许诺销售、销售、使用专利产品等,并有权对涉嫌侵犯专利的行为提起诉讼或索赔。
2.关于被诉侵权行为。
天津环耀公司成立于2016年3月1日,经营范围包括体育用品及配件制造、销售、货物进出口业务。
2019年3月22日,原告代理人在公证员监督下登录淘宝网,进入天津环耀公司在该网站经营的“环耀射艺”店铺,向天津环耀公司购买了其制造的型号为“WF”无锋射箭弓两把。
2019年3月28日,原告委托代理人在公证员监督下收到上述订购的“WF”无锋射箭弓两把,其包装盒标显示“HUANYAO”商标标识,射箭弓产品实物上印有“HUANYAO”商标标识。
其后,原告委托上海市科技咨询服务中心知识产权司法鉴定所对上述公证购得的“WF”无锋射箭弓产品是否与原告权利要求部分技术特征相同进行了鉴定,根据上海市科技咨询服务中心知识产权司法鉴定所出具的技术鉴定意见书结论及原告的技术比对确认,天津环耀公司制造、销售的“WF”无锋射箭弓产品的技术特征与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2、7、8、10、13-18的技术特征全部相同,落入涉案专利保护范围。
3.天津环耀公司应当承担的责任。
天津环耀公司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以生产经营为目的,制造、销售和许诺销售被诉侵权产品,构成专利权侵权,扰乱市场秩序,给原告造成巨大经济损失,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天津环耀公司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请求法院予以驳回。
事实及理由:1.天津环耀公司认为涉案专利无效,天津环耀公司不应承担侵权责任。
具有管状结构复合材料的射箭弓并非王子集团首创;
将碳纤维材料应用于弓身没有创新性,说明书中存在许多缺陷,缺陷导致专利产品发生故障性事故,专业人员不可能仅凭说明书制造;
具有管状结构的射箭弓的涉案专利与在先申请的具有多管状结构自行车和具有管状结构的钓鱼竿等专利等同。
2.涉案专利涉及到的射箭弓、复合材料弓身弓臂、端口结构、多管结构、碳纤维固化成型工艺都属于现有技术。
3.原告诉请经济损失明显过高。
天津环耀公司2016年成立以来致力于研发射箭弓,因拆迁影响,研发被迫中断,工厂停工,零星售卖弓箭主要为测试以及市场反馈,为研发积累技术和经验。
霍伊特公司已经放弃中国市场,天津环耀公司销售方向在中国大陆,并未影响霍伊特公司正常经营,不会给其造成损失。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庭审质证。
对当事人双方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一、涉案专利权权属及保护范围的事实涉案发明专利名称为“具有多管结构的射箭弓”,专利号为ZL20081010××××.0,专利申请日为2008年3月7日,授权日为2015年1月14日,专利权人为王子集团,目前涉案专利权合法有效。
2019年8月5日,王子集团许可霍伊特公司涉案专利权的排他实施,王子集团可以自己的名义,并同意以双方的名义针对侵犯专利的行为提起诉讼或索赔。
二原告主张涉案专利的保护范围为:权利要求1,2,7,8,10,13-18。
即权利要求1:一种射箭弓,包括:a.弓把部分;
和b.两个弓臂部,连接到所述弓把部分的对置端上;
c.其中所述弓把部分或所述弓臂部中的至少一个包括:i.两个或更多个中空管,每个所述管具有一个或多个大致扁平的面对表面,所述一个或多个大致扁平的面对表面与所述管中的其他一个或多个管的一个或多个大致扁平的面对表面相接触;
ii.其中与其他管的大致扁平的面对表面相接触的所述管的所述大致扁平的面对表面在接触的所述大致扁平的面对表面处融合在一起以形成大致扁平的加强内壁;
iii.其中不接触其他管的所述管的部分形成所述弓的所述弓臂部或所述弓把部分的外表面;
iv.其中所述弓臂部或所述弓把部分限定了延伸穿过所述弓臂部或所述弓把部分的一个或多个端口,所述端口形成在所述一个或多个管上不与其他管接触的部分之间;
并且v.其中所述管由包括多个纤维层的复合材料构成。
2.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射箭弓,其中所述加强内壁形成在所述管的融合在一起的、接触的所述大致扁平的面对表面处。
7.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射箭弓,其中所述复合材料是纤维加强树脂。
8.如权利要求7所述的射箭弓,其中所述纤维在包含碳、玻璃纤维、芳族聚酰胺和硼的一组中进行选取,并且所述树脂在包含环氧树脂、聚酯、乙烯基酯、尼龙、聚酰胺树脂、ABS和PBT的一组进行选取。
10.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射箭弓,其中所述弓臂部或所述弓把部分包括一由一个单管构成的部分,该部分与一由两个或更多管构成的部分融合在一起,所述一个或多个端口限定在所述弓臂部或所述弓把部分上由两个或更多个管构成的所述部分上。
13.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射箭弓,其中所述弓把部分包括三个或更多中空管,并且所述弓把部分在其内限定一个或更多个不规则形状的端口。
14.如权利要求13所述的射箭弓,其中所述三个管的每个纵向轴线是不规则成形的,并且关于彼此以非平行关系定向。
15.如权利要求14所述的射箭弓,进一步包括安装部件,该安装部件设置在所述弓把部分的每个端部上,以便于将所述弓臂部安装到所述弓把部分上。
16.如权利要求15所述的射箭弓,其中所述安装部件是预成型的。
17.如权利要求16所述的射箭弓,其中所述安装部件的材料从包含复合材料、金属或陶瓷的一组中选取。
18.如权利要求17所述的射箭弓,其中所述安装部件与所述弓把部分被共同模塑。
2020年8月9日,天津环耀公司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宣告涉案专利无效。
2021年5月31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决定维持涉案专利权有效。
二、涉案专利的技术特征与被诉侵权方案的技术特征二原告主张以涉案专利的权利要求1,2,7,8,10,13-18作为涉案专利的保护范围。
权利要求1的技术特征包括:1.弓把部分;
2.两个弓臂部,连接到弓把部分的对置端上;
3.弓把部分包括两个中空管;
4.弓把部分的两个中空管的每个管具有一个大致扁平的面对表面与管中其他一个管的一个大致扁平的面对表面相接触;
5.弓把部分的两个中空管的每个管具有一个大致扁平的面对表面与管中其他一个管的多个大致扁平的面对表面相接触;
6.弓把部分的两个中空管的每个管具有多个大致扁平的面对表面与管中其他一个管的多个大致扁平的面对表面相接触;
7.弓把部分包括更多个中空管;
8.弓把部分更多个中空管的每个管具有一个大致扁平的面对表面与管中其他多个管的一个大致扁平的面对表面相接触;
9.弓把部分更多个中空管的每个管具有一个大致扁平的面对表面与管中其他多个管的多个大致扁平的面对表面相接触;
10.弓把部分更多个中空管的每个管具有多个大致扁平的面对表面与管中其他多个管的一个大致扁平的面对表面相接触;
11.弓把部分更多个中空管的每个管具有多个大致扁平的面对表面与管中其他多个管的多个大致扁平的面对表面相接触;
12.弓臂部包括两个中空管;
13.弓臂部的两个中空管的每个管具有一个大致扁平的面对表面与管中其他一个管的一个大致扁平的面对表面相接触;
14.弓臂部的两个中空管的每个管具有一个大致扁平的面对表面与管中其他一个管的多个大致扁平的面对表面相接触;
15.弓臂部的两个中空管的每个管具有多个大致扁平的面对表面与管中其他一个管的多个大致扁平的面对表面相接触;
16.弓臂部包括更多个中空管;
17.弓臂部更多个中空管的每个管具有一个大致扁平的面对表面与管中其他多个管的一个大致扁平的面对表面相接触;
18.弓臂部更多个中空管的每个管具有一个大致扁平的面对表面与管中其他多个管的多个大致扁平的面对表面相接触;
19.弓臂部更多个中空管的每个管具有多个大致扁平的面对表面与管中其他多个管的一个大致扁平的面对表面相接触;
20.弓臂部更多个中空管的每个管具有多个大致扁平的面对表面与管中其他多个管的多个大致扁平的面对表面相接触;
21.弓把部分和弓臂部包括两个中空管;
22.弓把部分和弓臂部的两个中空管的每个管具有一个大致扁平的面对表面与管中其他一个管的一个大致扁平的面对表面相接触;
23.弓把部分和弓臂部的两个中空管的每个管具有一个大致扁平的面对表面与管中其他一个管的多个大致扁平的面对表面相接触;
24.弓把部分和弓臂部的两个中空管的每个管具有多个大致扁平的面对表面与管中其他一个管的多个大致扁平的面对表面相接触;
25.弓把部分和弓臂部包括更多个中空管;
26.弓把部分和弓臂部更多个中空管的每个管具有一个大致扁平的面对表面与管中其他多个管的一个大致扁平的面对表面相接触;
27.弓把部分和弓臂部更多个中空管的每个管具有一个大致扁平的面对表面与管中其他多个管的多个大致扁平的面对表面相接触;
28.弓把部分和弓臂部更多个中空管的每个管具有多个大致扁平的面对表面与管中其他多个管的一个大致扁平的面对表面相接触;
29.弓把部分和弓臂部更多个中空管的每个管具有多个大致扁平的面对表面与管中其他多个管的多个大致扁平的面对表面相接触;
30.与其他管的大致扁平的面对表面相接触的管的大致扁平的面对表面在接触的大致扁平的面对表面处融合在一起以形成大致扁平的加强内壁;
31.不接触其他管的所述管的部分形成弓臂部的外表面;
32.不接触其他管的所述管的部分形成弓把部分的外表面;
33.不接触其他管的所述管的部分形成弓臂部和弓把部分的外表面;
34.弓臂部限定了延伸穿过弓臂部的一个端口;
35.弓臂部限定了延伸穿过弓臂部的多个端口;
36.弓把部分限定了延伸穿过弓把部分的一个端口;
37.弓把部分限定了延伸穿过弓把部分的多个端口;
38.端口形成在一个管上不与其他管接触的部分之间;
39.所述端口形成在多个管上不与其他管接触的部分之间;
40.管由包括多个纤维层的复合材料构成。
权利要求2的技术特征:加强内壁形成在管的融合在一起的、接触的大致扁平的面对表面处。
权利要求7的技术特征:所述复合材料是纤维加强树脂。
权利要求8的技术特征:1.所述纤维在包含碳、玻璃纤维、芳族聚酰胺和硼的一组中进行选取;
2.所述树脂在包含环氧树脂、聚酯、乙烯基酯、尼龙、聚酰胺树脂、ABS和PBT的一组进行选取。
权利要求10的技术特征:1.弓臂部包括一由一个单管构成的部分;
2.该部分与一由两个或更多管构成的部分融合在一起;
3.所述一个或多个端口限定在弓臂部上有两个或更多个管构成的部分上;
4.弓把部分包括一由一个单管构成的部分;
5.该部分与一由两个或更多管构成的部分融合在一起;
6.所述一个或多个端口限定在弓臂部上有两个或更多个管构成的部分上。
权利要求13的技术特征:1.弓把部分包括三个中空管;
2.弓把部分包括更多中空管;
3.弓把部分在其内限定一个不规则形状的端口;
4.弓把部分在其内限定更多个不规则形状的端口。
权利要求14的技术特征:所述三个管的每个纵向轴线是不规则成形的,并且关于彼此以非平行关系定向。
权利要求15的技术特征:包括安装部件,该安装部件设置在所述弓把部分的每个端部上,以便于将弓臂部安装到弓把部分上。
权利要求16的技术特征:所述安装部件是预成型的。
权利要求17的技术特征:所述安装部件的材料从包含复合材料、金属或陶瓷的一组中选取。
权利要求18的技术特征:安装部分与弓把部分被共同模塑。
根据涉案专利说明书[0054]段记载:弓系统由两个或更多管形成,所述管沿面对表面融合在一起以形成内部共用壁。
该内部共用壁通过充当支撑来抵抗弓屈曲载荷引起的横截面压缩,从而提高了弓的强度。
根据涉案专利说明书[0082]段记载:图10显示了一个为弓把设计的多管的例子,具有三个中空管200a、200b、200c,和不规则形状的端口205以及端口的定向。
在这个设计方案中,管200a-200c并不局限与设置在单个平面或者它们的纵向轴线彼此平行。
在这个设计方案中,多个管存在在不同的平面中,并且与其他管在其表面的不同点处接触,从而在管的附接点处在管和短的不规则形状的内壁之间限定出不规则形状的端口205。
根据涉案专利说明书[0083]段记载:附接部件可由一种复合材料,或其他一些材料而构成,例如金属或陶瓷,并且可与弓把共同模塑,或者也可以在其后通过比如螺钉或粘合剂的机械设备进行附接。
在共同模塑的过程中,预成型件(pre-formedpart)与未熟化(uncured)的管一起被放置到模具内,并且在构成管的复合材料熟化时连接。
当安装部件有复合材料构成时,它们可与弓把在同一时间内熟化,使得弓把和安装部件作为一个单个结构。
根据涉案专利说明书[0094]段记载:弓优选由单向增强纤维薄板,例如碳纤维而构成,其嵌入如环氧树脂的未熟化树脂中。
当加热的时候,树脂熟化。
二原告代理人委托上海市科技咨询服务中心知识产权司法鉴定所对被诉侵权产品的管的材料构成以及复合材料进行了鉴定,并出具了(2019)沪科咨知鉴字第53号鉴定意见,记载:被诉侵权产品弓把结构为碳纤维增强的结构,且为多层单向碳纤维增强的结构;
弓把使用的树脂为环氧树脂;
弓把化学组成为典型的环氧树脂结构。
经庭审勘验,被诉侵权技术方案的技术特征包括:1.弓把部分;
2.两个弓臂部,连接到弓把部分的对置端上;
3.弓把部分具有三个中空管;
4.每个管具有一个或多个大致扁平的面对表面;
5.一个大致扁平的面对表面与管中的其他一个管的一个大致扁平的面对表面相接触;
6.一个大致扁平的面对表面与管中的其他两个管的一个大致扁平的面对表面相接触;
7.与其他管的大致扁平的面对表面相接触的管的大致扁平的面对表面在接触的大致扁平的面对表面处融合在一起形成大致扁平的加强内壁;
8.不接触其他管的管的部分形成了弓把部分的外表面;
9.弓把部分限定了延伸穿过弓把部分的多个端口,端口形成在两个管上不与其他管接触的部分之间;
10.管为多层单向碳纤维增强树脂结构;
11.纤维为碳纤维,树脂为环氧树脂;
12.弓把部分包括一由一个单管构成的部分;
13.该部分与一由两个管构成的部分融合在一起;
端口限定在弓把部分上由两个或更多个管构成的部分上;
14.弓把部分包括三个中空管;
15.并且弓把部分在其内限定多个不规则形状的端口;
16.弓把部分的三个中空管的每个纵向轴线是不规则成形的,彼此以非平行关系定向;
17.具有安装部件,也设置在弓把部分的端部上,便于将弓臂部安装在弓把部分;
18.安装部件为铝金属。
三、被告主张的现有技术被告提交2015年8月26日公开的文献《用FDM技术建模和增强纤维复合材料设计和制造反曲弓弓身》拟证明射箭弓的材质、工艺属于现有技术;
提交2003年10月在《高科技纤维与应用》上发表的《钓鱼竿用大丝束碳纤维预浸料的研制》、1999年在《玻璃钢/复合材料》上发表的《中温固化环氧树脂基体在复合材料钓鱼竿上的应用》、1998年公开的文献《OPTIMIZATIONOFARCHERYBOWLIMBDESIGN》、1996及2006年HCA图册(××/highcountryarchery/docs/hca2007;
××/highcountryarchery/docs/hca1996),YouTube视频(××/watch?
V=M3-5L6Rluiw)拟证明以环氧树脂为基体的碳纤维增强复合材料属于现有技术。
其中的1998年公开的文献《OPTIMIZATIONOFARCHERYBOWLIMBDESIGN》天津环耀公司未提交中文译本;
载有HCA图册的网页和YouTube视频无法正常访问。
四、侵权行为事实根据(2019)沪长证经字第801号公证书记载,2019年3月22日,上海市华诚律师事务所代理人进入http://www.taobao.com淘宝网站,在天津环耀公司经营的“环耀射艺”店铺中,购买了两把“碳纤维复合弓HOYT霍伊特马修斯pse户外猎弓射箭射鱼无锋滑轮弓”,支付9643元,后于2019年3月28日公证收取被诉侵权产品,被诉侵权产品的包装和实物上有天津环耀公司“huanyao”商标。
宣传页面显示,该型号弓交易成功3次,累计评论28次。
宣传页面有“工厂自主生产,配件库存充足”、“出口全球、高端品质保证”等内容,对被诉侵权产品进行了图片展示、文字宣传、视频实拍展示,并在宣传页面上载明了被诉侵权产品特点、参数、使用指导和售后说明等内容。
根据公证书公证的环耀射艺客服人员的聊天记录显示,被诉侵权产品存在出口销售。
“环耀射艺”淘宝店铺首页上有天津环耀公司的“HUANYAO”商标;
公司简介上载明:天津环耀射艺体育用品有限公司,成立于2010年,是集运动器材及弓箭类产品研发、生产、出口销售及服务一体的生产型出口企业,目前生产基地主要分布在山东、江苏和天津。
公司产品定位于行业内高端水平,自成立以来,不断研发新材料的使用与新产品设计,追求高品质的产品及服务,致力于成为最可靠的国际供应商。
网店经营者营业执照信息显示:天津环耀射艺体育用品有限公司,经营范围:体育用品、健身器材、桑拿设备、航模及配件制造、销售;
货物进出口业务。
五、原告主张的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的事实关于经济损失,二原告未提供证据,请求法院酌定经济损失数额。
关于合理开支。
根据二原告提供的香港德汇律师事务所与上海市华诚律师事务所的往来邮件及发票,2018年6月13日,上海市华诚律师事务所向香港德汇律师事务所就代理本案提出的法律服务报价为21-24万元。
后,香港德汇律师事务所于2019年支付律师费11万元,2020年支付律师费13万元。
上海市华诚律师事务所还支付公证费7000元,购买被诉侵权产品支付9643元,向上海市科技咨询服务中心支付鉴定费50000元,向上海译协翻译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支付翻译费2729元。
以上事实有专利登记簿副本、发明专利说明书、专利许可确认函及译文、涉案公证书、鉴定意见书、公证购买的被诉侵权产品、律师费发票、公证费发票、鉴定费发票、翻译费发票等证据及庭审笔录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本案为侵害发明专利纠纷,属于知识产权侵权案件。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五十条规定:“知识产权的侵权责任,适用被请求保护地法律,当事人也可以在侵权行为发生后协议选择适用法院地法律”,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二款规定:“各方当事人援引相同国家的法律且未提出法律适用异议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当事人已经就涉外民事关系适用的法律做出了选择”。
王子集团、霍伊特公司向本院起诉天津环耀公司,请求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和合理开支,并在起诉状及庭审中援引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天津环耀公司应诉后,也援引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作为依据,各方当事人均未提出法律适用异议。
因此,本案准据法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根据各方当事人诉辩主张,本案争议焦点为,一、被诉侵权技术方案是否落入了二原告主张的涉案专利权保护范围;
二、天津环耀公司是否实施了制造、销售、许诺销售的侵权行为;
三、天津环耀公司应当承担的侵权责任。
一、关于被诉侵权技术方案是否落入涉案专利权保护范围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权利人主张的权利要求,依据专利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确定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权利人主张以从属权利要求确定专利权保护范围的,人民法院应当以该从属权利要求记载的附加技术特征及其引用的权利要求记载的技术特征,确定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二原告主张以权利要求1、2、7、8、10、13、14、15、16、17、18作为涉案专利权保护范围。
因此,本院以涉案专利权保护范围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进行比对。
经与权利要求1的比对:被诉侵权产品是一种射箭弓;
具有弓把部分;
两个弓臂部连接到弓把部分的对置端上;
弓把部分具有三个中空管;
每个管具有一个或多个大致扁平的面对表面;
一个大致扁平的面对表面与管中的其他一个管的一个大致扁平的面对表面相接触;
一个大致扁平的面对表面与管中的其他两个管的一个大致扁平的面对表明相接触;
与其他管的大致扁平的面对表面相接触的管的大致扁平的面对表面在接触的大致扁平的面对表面处融合在一起形成了大致扁平的加强内壁;
不接触其他管的管的部分形成弓把部分的外表面;
弓把部分限定了延伸穿过弓把部分的多个端口;
端口形成在两个管上不与其他管接触的部分之间;
根据鉴定意见,管为多层单向碳纤维增强树脂结构,说明管由包括多个纤维层的复合材料构成。
因此,被诉侵权技术方案包含了权利要求1的全部技术特征。
经与权利要求2的比对:权利要求2记载的技术特征与被诉侵权技术特征加强内壁形成在管的融合在一起的、接触的大致扁平的面对表面处构成相同。
因此,被诉侵权技术方案包含了权利要求2的全部技术特征。
经与权利要求7、权利要求8的比对:权利要求7是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权利要求8是权利要求7的从属权利要求。
根据鉴定意见,被诉侵权技术特征为弓把结构为多层单向碳纤维增强结构,使用的树脂为环氧树脂,与上述权利要求中列举的纤维和树脂材料属于相同类型材料。
因此,被诉侵权技术方案包含了权利要求7、权利要求8的技术特征。
天津环耀公司对权利要求7、权利要求8的比对没有异议。
经与权利要求10的比对:权利要求10进一步限定了弓臂部或弓把部分的结构。
被诉侵权技术特征为弓把部分包括一由一个单管构成的部分,该部分与一由两个管构成的部分融合在一起;
端口限定在弓把部分上由两个或更多个管构成的部分上。
被诉侵权技术方案包含了权利要求10的全部技术特征。
天津环耀公司对权利要求10的比对没有异议。
经与权利要求13的比对:权利要求13进一步限定了弓把部分结构。
被诉侵权技术特征为弓把部分包括三个中空管,并且弓把部分在其内限定多个不规则形状的端口。
被诉侵权技术方案包含了权利要求13的全部技术特征。
天津环耀公司对权利要求13的比对没有异议。
经与权利要求14的比对:权利要求14对三个中空管的纵向轴线以及彼此位置关系进行了限定。
被诉侵技术特征为弓把部分的三个中空管的每个纵向轴线是不规则成形的,彼此以非平行关系定向。
因此,被诉侵权技术方案包含了权利要求14的全部技术特征。
经与权利要求15的比对:权利要求15具体限定安装部件。
被诉侵权技术特征具有安装部件,亦设置在弓把部分的端部上,便于将弓臂部安装在弓把部分。
因此,被诉侵权技术方案包含了权利要求15的全部技术特征。
经与权利要求16的比对:权利要求16具体限定安装部件的成型方式。
二原告未提供充足证据证明安装部件是否为预成型,因此,被诉侵权技术方案未包含权利要求16的全部技术特征。
经与权利要求17的比对:权利要求17对于安装部件的材料进行了限定,即包括复合材料、金属或者陶瓷。
被诉侵权技术特征采用了金属材料与权利要求17的技术特征相同。
因权利要求17从属于权利要求16,因此,被诉侵权技术方案包含了权利要求17的附加技术特征。
经与权利要求18的比对:权利要求18限定了安装部件与弓把部分的制造方法为共同模塑,即将弓把部分未熟化(uncured)的管和预成型的安装部件放在一起,一起被放置到模具内,并且在构成管的复合材料熟化时连接。
被诉侵权产品不能确定安装部件是预成型件,也不能确定安装部件与弓把部分是共同模塑制成。
因此,被诉侵权技术方案未包含权利要求18的全部技术特征。
综合以上比对结果,被诉侵权技术方案包含了权利要求1、2、7、8、10、13、14、15记载的技术特征。
关于天津环耀公司主张其实施的被诉侵权技术方案属于现有技术的问题。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五款规定:“本法所称现有技术,是指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为公众所知的技术。
”天津环耀公司提出的“用FDM技术建模和增强纤维复合材料设计和制造反曲弓弓身”技术的公开日期为2015年8月26日,涉案专利申请日为2008年3月7日,故,天津环耀公司主张的技术方案不符合上述法律规定。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规定:“被诉落入专利权保护范围的全部技术特征,与一项现有技术方案中的相应技术特征相同或者无实质性差异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被诉侵权人实施的技术属于专利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的现有技术。
”天津环耀公司提交的文献“钓鱼竿用大丝束碳纤维预浸料的研制文献”、文献“中温固化环氧树脂在复合材料钓鱼竿上的应用”公开日期分别为2003年、1999年,符合上述法律规定的现有技术的时间要件。
根据本院查明,上述两项技术方案的主题均为钓鱼竿,而被诉侵权产品为弓箭。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五条:“在人民法院确定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时,独立权利要求的前序部分、特征部分以及从属权利要求的引用部分、限定部分记载的技术特征均有限定作用。
”现有技术方案与被诉侵权技术方案应当是相同的技术主题。
“钓鱼竿”与“射箭弓”两者技术主题不同,存在实质性差异。
1998年公开的文献《OPTIMIZATIONOFARCHERYBOWLIMBDESIGN》,被告未提交中文译本,证据形式不符合法律规定,且仅是证明射箭弓使用以碳纤维加强树脂属于现有技术,但是无法证明该文献公开了射箭弓的具体结构,天津环耀公司未证明其落入涉案专利保护范围的技术特征与现有技术相同或实质相同。
HCA图册和YouTube视频无法正常访问,无法证明天津环耀公司的主张。
故,天津环耀公司现有技术抗辩不能成立。
二、关于天津环耀公司制造、销售、许诺销售被诉侵权产品的问题根据涉案公证书记载,天津环耀公司在淘宝网经营的“环耀射艺”店铺销售了被诉侵权产品。
在淘宝网页上对被诉侵权产品进行了图片、视频展示以及特点、参数、使用指导和售后说明等内容,据此可以认定天津环耀公司实施了销售、许诺销售被诉侵权产品的侵权行为。
天津环耀公司在淘宝网上宣传“是集运动器材及弓箭类产品研发、生产、出口销售及服务一体的生产型出口企业,目前生产基地主要分布在山东、江苏和天津”“工厂自主生产,配件库存充足”,被诉侵权产品上标明了“HUANYAO”商标,据此可以认定天津环耀公司实施了制造被诉侵权产品的行为。
四、关于天津环耀公司应当承担的侵权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被授予后,除本法另有规定的以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或者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
”根据本院查明,天津环耀公司实施了制造、销售、许诺销售被诉侵权产品,因此,应当承担停止侵权的侵权责任。
关于经济损失与合理开支的数额。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
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
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专利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
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二原告未提供权利人因侵权收到实际损失和侵权人获利的证据,亦未提供专利许可使用费的相关证据,本院根据天津环耀公司实施侵权行为的主观状态、情节、被诉侵权产品实际销售价格、销量等因素,酌情确定二原告经济损失为300000元。
二原告委托的代理律师出庭参加本案诉讼活动,提供了支付律师费的有关电子邮件、律师费支付凭证和票据,也提供了公证费、鉴定费和翻译费票据,以及公证书、鉴定意见和翻译文件,本院依据案件事实的复杂程度、专业性以及律师的工作量酌情确定合理开支数额。
综上所述,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六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七条规定,判决如下:一、本判决生效之日起,被告天津环耀射艺体育用品有限公司立即停止实施侵害专利号为ZL20081010××××.0的专利的侵权行为;
二、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天津环耀射艺体育用品有限公司赔偿原告王子运动集团公司、霍伊特弓箭有限公司经济损失300000元;
三、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天津环耀射艺体育用品有限公司赔偿原告王子运动集团公司、霍伊特弓箭有限公司为制止侵权支付的合理开支170000元;
四、驳回原告王子运动集团公司、霍伊特弓箭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584元,由原告王子运动集团公司、霍伊特弓箭有限公司负担5315元,由被告天津环耀射艺体育用品有限公司负担11269元。
如不服本判决,王子运动集团公司、霍伊特弓箭有限公司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天津环耀射艺体育用品有限公司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