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桂01民初136号原告:张涛,男,1987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洪敏华,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缪玉军,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李艳霞,女,1993年6月18日出生,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宁明县。
原告张涛与被告李艳霞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4日立案。
原告张涛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张涛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