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冀01知民初1277号原告:温州市派克箱包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柠檬路5号第三幢东首。
法定代表人:黄松仁,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蕊,山东知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肖坤,山东知圣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石家庄建华百货大楼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长安区中山东路439号。
法定代表人:郜墨昌,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义,该公司员工。
原告温州市派克箱包有限公司与被告石家庄建华百货大楼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日立案,原告温州市派克箱包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温州市派克箱包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温州市派克箱包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温州市派克箱包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