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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许昌魏都李现有手工烩面美食店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豫10知民初126号
案件名称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许昌魏都李现有手工烩面美食店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8-1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许昌魏都李现有手工烩面美食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10知民初126号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宿迁市洋河新区洋河镇中大街118号。

法定代表人:刘化霜,任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强,河南国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晓双,河南国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许昌魏都李现有手工烩面美食店,住所地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解放路与许继大道交叉口东北角大成公司门面房。

经营者:李现有。

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许昌魏都李现有手工烩面美食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5日立案。

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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