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鲁01知民初724号原告:山东帕恩工艺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凯文,山东大正泰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高含,女,1995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曹县。
被告:济南一尺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李志松,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李志松,男,1994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曹县。
被告:山东宜尺工艺品有限公司,住所地菏泽市'style='cousor:pointer'>山东省菏泽市。
法定代表人:李志松,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威柏仕(山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菏泽市。
法定代表人:李志松,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山东帕恩工艺品有限公司与被告高含、济南一尺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李志松、山东宜尺工艺品有限公司、威柏仕(山东)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9日立案。
原告山东帕恩工艺品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山东帕恩工艺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