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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帕恩工艺品有限公司、高含等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鲁01知民初724号
案件名称山东帕恩工艺品有限公司、高含等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8-2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山东帕恩工艺品有限公司;高含;济南一尺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李志松;山东宜尺工艺品有限公司;威柏仕(山东)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鲁01知民初724号原告:山东帕恩工艺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凯文,山东大正泰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高含,女,1995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曹县。

被告:济南一尺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李志松,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李志松,男,1994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曹县。

被告:山东宜尺工艺品有限公司,住所地菏泽市'style='cousor:pointer'>山东省菏泽市。

法定代表人:李志松,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威柏仕(山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菏泽市。

法定代表人:李志松,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山东帕恩工艺品有限公司与被告高含、济南一尺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李志松、山东宜尺工艺品有限公司、威柏仕(山东)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9日立案。

原告山东帕恩工艺品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山东帕恩工艺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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