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1403知民初743号原告:华联超市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
法定代表人:种晓兵,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中奎,河南豫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闫红彬,河南豫银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永城市演集镇顺欣副食门市部,住所地河南省永城市演集镇。
经营者:朱侠。
原告华联超市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永城市演集镇顺欣副食门市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
原告于2021年8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系行使处分权的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亦不侵害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华联超市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华联超市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