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10知民初284号原告:马天奴时尚(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布吉街道布澜路赛兔数码科技园1栋8层。
法定代表人:吴穗平,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海珠,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粟丽丽,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红纪,男,1991年4月29日生,汉族,住所地河南省许昌市长葛市原告马天奴时尚(深圳)有限公司与被告李红纪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4日立案。
原告马天奴时尚(深圳)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并履行完毕为由,于2021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马天奴时尚(深圳)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天奴时尚(深圳)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计25.00元,由马天奴时尚(深圳)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