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渝05民初1258号 原告:金士顿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景华南街5号08层(07)8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5MA00GHF9XX。
    法定代表人:曾惠怡(TSENG HUI-YIN),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发举,重庆千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天朝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石桥铺华宇名都小区3号4-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750097622U。
    法定代表人:田丽琴,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金士顿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天朝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案中,因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士顿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金士顿科技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