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渝05民初1142号 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长安镇靖海东路16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557262083U。
法定代表人:施玉坚,执行董事、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发举,重庆千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水淼,重庆千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岸区天顺通信设备经营部,经营场所重庆市南岸区南坪街道南坪东路6号B栋负1层2-10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00108MA5YPXMK7E。
经营者:徐凤,女,1973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岸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与被告南岸区天顺通信设备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案中,因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