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06知民初768号原告:青岛同心佳文具用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03MA3MD4E2X3,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台柳路276号双山馨城6号楼2单元1303室。
法定代表人:展银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军志,河北东方光明律师事务所。
被告:保定市佳信现代商贸有限公司全办公用品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号91130606665265388M。
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建华北路付68-1号门脸。
负责人:李素玲,该公司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文振,河北颂和安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青岛同心佳文具用品有限公司与被告保定市佳信现代商贸有限公司全办公用品分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3日立案。
原告青岛同心佳文具用品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青岛同心佳文具用品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青岛同心佳文具用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75元,减半收取287.5元,由原告青岛同心佳文具用品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