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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建兴、广州宝权五金有限公司等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粤73民初3667号
案件名称周建兴、广州宝权五金有限公司等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8-1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周建兴;广州宝权五金有限公司;陈助理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73民初3667号原告:周建兴,男,1985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任丘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萍欢,广东弘新君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颖哲,广东弘新君睿律师事务律师。

被告:广州宝权五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洛浦街迎宾路140-214号广州五洲城国际建材中心市场B037、B038号。

法定代表人:陈助理。

被告:陈助理,男,1981年1月1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

本院受理的原告周建兴与被告广州宝权五金有限公司、陈助理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8月9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实体权利和程序权利,原告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建兴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周建兴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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