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商洛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10知民初73号 原告:厦门爱亦锐光学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
法定代表人:韩伟,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帅,陕西泽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阳县北新街老刘眼镜店,住所地陕西省商洛市山阳县。
投资人:刘中元,男,住湖北省汉川市。
原告厦门爱亦锐光学有限公司与被告山阳县北新街老刘眼镜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1日立案。
本案审理中,原告厦门爱亦锐光学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12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厦门爱亦锐光学有限公司的申请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厦门爱亦锐光学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75元,减半收取337.5元,由原告厦门爱亦锐光学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