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01知民初574号原告:纳爱斯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市丽水市上水南3号。
法定代表人:何丽民,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顺午,上海泽玖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荔,女,汉族,1993年6月18日生,住河北省晋州市。
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网商路699号1号楼5楼。
法定代表人:戴珊。
原告纳爱斯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王荔、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原告纳爱斯集团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纳爱斯集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纳爱斯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纳爱斯集团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