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14民初231号原告:起步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章利民,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振霞,北京恒都(泉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兴宁市新形象服饰城。
经营者:张英志。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银银,广东宪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区少勇,广东宪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温岭市豪隆鞋厂(普通合伙)。
执行事务合伙人:俞梅兰。
委托诉讼代理人:耿希睿,浙江专橙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骑锋,浙江专橙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起步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兴宁市新形象服饰城、温岭市豪隆鞋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6日立案。
原告起步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起步股份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起步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起步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起步股份有限公司已预交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本院退回2275元。
审 判 长 肖庆浪审 判 员 幸庆迈审 判 员 曾柳青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四日法官助理 王 辉书 记 员 朱 棋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14民初231号原告:起步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章利民,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振霞,北京恒都(泉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兴宁市新形象服饰城。
经营者:张英志。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银银,广东宪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区少勇,广东宪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温岭市豪隆鞋厂(普通合伙)。
执行事务合伙人:俞梅兰。
委托诉讼代理人:耿希睿,浙江专橙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骑锋,浙江专橙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起步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兴宁市新形象服饰城、温岭市豪隆鞋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6日立案。
原告起步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起步股份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起步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起步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起步股份有限公司已预交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本院退回227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