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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步股份有限公司、兴宁市新形象服饰城等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粤14民初231号
案件名称起步股份有限公司、兴宁市新形象服饰城等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8-2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起步股份有限公司;兴宁市新形象服饰城;温岭市豪隆鞋厂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14民初231号原告:起步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章利民,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振霞,北京恒都(泉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兴宁市新形象服饰城。

经营者:张英志。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银银,广东宪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区少勇,广东宪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温岭市豪隆鞋厂(普通合伙)。

执行事务合伙人:俞梅兰。

委托诉讼代理人:耿希睿,浙江专橙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骑锋,浙江专橙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起步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兴宁市新形象服饰城、温岭市豪隆鞋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6日立案。

原告起步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起步股份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起步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起步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起步股份有限公司已预交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本院退回2275元。

审 判 长 肖庆浪审 判 员 幸庆迈审 判 员 曾柳青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四日法官助理 王 辉书 记 员 朱 棋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14民初231号原告:起步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章利民,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振霞,北京恒都(泉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兴宁市新形象服饰城。

经营者:张英志。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银银,广东宪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区少勇,广东宪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温岭市豪隆鞋厂(普通合伙)。

执行事务合伙人:俞梅兰。

委托诉讼代理人:耿希睿,浙江专橙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骑锋,浙江专橙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起步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兴宁市新形象服饰城、温岭市豪隆鞋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6日立案。

原告起步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起步股份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起步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起步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起步股份有限公司已预交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本院退回227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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