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晋05民初162号原告:铂爵旅拍文化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翔安区马巷镇莲亭路830号19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30303067XM。
       法定代表人:许春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牟瑶,四川法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沁水伯爵婚纱婚庆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沁水县城食品街2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521MAOLO8RD6G。
       法定代表人:张丽霞。
       原告铂爵旅拍文化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沁水伯爵婚纱婚庆传媒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8日立案。
原告铂爵旅拍文化集团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铂爵旅拍文化集团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铂爵旅拍文化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铂爵旅拍文化集团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