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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华北城(天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津01民初495号
案件名称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华北城(天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8-1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华北城(天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春生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津01民初495号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经济开发区广茂大街17号北院2幢101-105室。

法定代表人:刘鹏,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肖飞,天津祖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艳平,天津祖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华北城(天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武清区下朱庄街京津公路东侧华北城E区29栋。

法定代表人:田明哲,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叶萍,女,该公司法务。

被告:于春生,男,1964年1月27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武清区。

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华北城(天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春生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日立案。

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2021年7月20日撤回对被告于春生起诉,后在2021年8月12日以另行主张权利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刘 艳审 判 员  刘 洋人民陪审员  张建强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二日法官 助理  郭 晨书 记 员  岳丽丽附:本裁判文书所依照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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