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冀01知民初1681号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九龙尖沙咀科学馆道9号新东海商业中心13楼1303室。
法定代表人:郑波,系公司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鹏,河北崇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承祥,山东博睿(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赞皇县瑞都日用品商店,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赞皇镇太行西路92号,店招名:赞皇劳保日用百货。
经营者:张云沛。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新桥,经营者张云沛父亲。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赞皇县瑞都日用品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