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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九田家餐饮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与重庆市睿祺餐饮有限责任公司,陈嘉麟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渝0192民初7849号
案件名称内蒙古九田家餐饮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与重庆市睿祺餐饮有限责任公司,陈嘉麟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8-2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内蒙古九田家餐饮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睿祺餐饮有限责任公司;陈嘉麟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渝0192民初7849号 原告:内蒙古九田家餐饮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玉泉区裕隆工业园区D2区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104MA0MXF18XU。

法定代表人:鲁晓丹,总经理。

被告:重庆市睿祺餐饮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碚区冯时行路300号(万达广场2F层2017号商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9MA6178UJ5J。

法定代表人:韩兴忠,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陈嘉麟,女,1983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临河区。

原告内蒙古九田家餐饮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市睿祺餐饮有限责任公司、被告陈嘉麟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6日立案。

原告内蒙古九田家餐饮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系自主处分其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内蒙古九田家餐饮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原告内蒙古九田家餐饮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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