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鲁02民初1197号原告:(株)画廊AM,住所地韩国首尔特别市江南区。
法定代表人:郑景日,代表理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兰成,北京升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晓娜,女,住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
原告(株)画廊AM与被告王晓娜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交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株)画廊AM撤回对被告王晓娜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株)画廊AM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