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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珍珩、黄洪涛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粤0114民初12598号
案件名称李珍珩、黄洪涛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8-1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李珍珩;黄洪涛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0114民初12598号原告:李珍珩,男,1949年10月1日出生,大韩民国国籍,住韩国。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帅,广东益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黄洪涛,男,1991年7月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汕头市潮南区,原告李珍珩诉被告黄洪涛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8日立案。

原告李珍珩于2021年8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珍珩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25元,由原告李珍珩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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