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04知民初327号原告:广东好太太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番禺区化龙镇石化路21号之一、之二。
法定代表人:沈汉标,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翟明跃,山东昌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民航,山东昌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大名县沫然窗帘城,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大名县大名镇贵乡街中断路西203号。
负责人:王金旺,该窗帘城经营者。
原告广东好太太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大名县沫然窗帘城因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5日立案。
原告广东好太太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为由于2021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东好太太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属自主处分其民事权利的行为,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好太太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广东好太太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