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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胜杰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广州市天河创佳超市岑村分店等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粤0106民初20272号
案件名称海南胜杰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广州市天河创佳超市岑村分店等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8-2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海南胜杰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广州市天河创佳超市岑村分店;广州市天河创佳超市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0106民初20272号原告:海南胜杰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陵水县英州镇府前二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97。

法定代表人:张葵杰。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琪、孙敏婷,均系广东远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市天河创佳超市岑村分店,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岑村松岗大街六巷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K6Q。

负责人:吴湧钦。

被告:广州市天河创佳超市,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河水东直街1号负一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75U。

投资人:吴湧钦。

本院在审理原告海南胜杰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市天河创佳超市岑村分店、广州市天河创佳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8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实体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海南胜杰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海南胜杰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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