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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阳市浉河区惠尔嘉超市民权路店、恒安(中国)纸业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豫知民终404号
案件名称信阳市浉河区惠尔嘉超市民权路店、恒安(中国)纸业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8-3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信阳市浉河区惠尔嘉超市民权路店;恒安(中国)纸业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知民终404号上诉人(一审被告):信阳市浉河区惠尔嘉超市民权路店,经营场所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万家灯火城市广场23号楼门面房。

经营者:林武贵,男,汉族,1961年8月28日出生,住福建省福清市。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恒安(中国)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安东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许连捷,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鹏东,河南豫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邢妍妍,河南豫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信阳市浉河区惠尔嘉超市民权路店因与被上诉人恒安(中国)纸业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豫15知民初20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信阳市浉河区惠尔嘉超市民权路店以其与恒安(中国)纸业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且履行完毕为由,于2021年8月27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信阳市浉河区惠尔嘉超市民权路店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信阳市浉河区惠尔嘉超市民权路店撤回上诉。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上诉人信阳市浉河区惠尔嘉超市民权路店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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