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七台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黑09民初38号原告:北京红舞鞋文化艺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回龙观镇文化东路26号楼1至2层103。
法定代表人:冯博,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殷乐,黑龙江承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国鹏,黑龙江承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七台河市红舞鞋舞蹈艺术学校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七台河市新兴区欣源小区25号商服。
法定代表人:朱晓宇,该公司校长。
原告北京红舞鞋文化艺术有限公司与被告七台河市红舞鞋舞蹈艺术学校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3日立案。
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北京红舞鞋文化艺术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22日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原告北京红舞鞋文化艺术有限公司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红舞鞋文化艺术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300.00元,减半收取计650.00元,由原告北京红舞鞋文化艺术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