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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金号家纺集团有限公司、信阳市浉河区意兴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豫知民终363号
案件名称山东金号家纺集团有限公司、信阳市浉河区意兴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8-0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山东金号家纺集团有限公司;信阳市浉河区意兴超市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知民终363号上诉人(一审原告):山东金号家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茌平县振兴街道中心街3579号。

法定代表人:刘先斌,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鹏东,河南豫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邢妍妍,河南豫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信阳市浉河区意兴超市,经营场所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金牛山十一组八高旁。

经营者:吕丽。

上诉人山东金号家纺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信阳市浉河区意兴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豫15知民初17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21年7月1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山东金号家纺集团有限公司因自身原因,于2021年8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山东金号家纺集团有限公司在本院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山东金号家纺集团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山东金号家纺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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