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11知民初131号原告:厦门爱亦锐光学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南投路1号12层A单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0793514271。
法定代表人:HUANGFADIAO,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金勇,北京腾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景县龙华旭光眼镜店,经营场所:商业街。
经营者:张恒达。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敦秋,河北宾鸿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厦门爱亦锐光学有限公司与被告景县龙华旭光眼镜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厦门爱亦锐光学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厦门爱亦锐光学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厦门爱亦锐光学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厦门爱亦锐光学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