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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星河湾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新乡市群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申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豫知民申18号
案件名称广州星河湾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新乡市群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申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法院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审判监督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8-1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广州星河湾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新乡市群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知民申18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广州星河湾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榄核镇民生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浦小红,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宜利,男,1991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新乡市群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新乡市辉县市南环路西段东方星园小区。

法定代表人:冯海江,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齐天元,河南中原法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广州星河湾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新乡市群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豫07知民终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

本院于2021年6月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

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广州星河湾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十一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书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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