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13民初586号原告:张小泉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东洲街道五星路8号。
法定代表人:张国标,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雨梦,浙江秉格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洲,男,1991年10月5日出生,住江苏省沭阳县。
原告张小泉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刘洲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了审理。
原告张小泉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9日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原告张小泉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小泉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