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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米拓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江西省三润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赣01知民初88号
案件名称长沙米拓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江西省三润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8-1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长沙米拓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江西省三润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

全文

1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赣01知民初88号原告:长沙米拓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洋湖街道和顺路269号绿景欣苑二期2栋121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04689514850U。

法定代表人:刘波,职务: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万翌春,江西求正沃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西省三润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址:江西省九江市九江经济技术开发区长城路121号恒盛科技园34号楼101-D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406MA38LC8D4Y。

法定代表人:付琦,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章明,江西国樟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长沙米拓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西省三润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1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长沙米拓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12日向本院提交变更诉请申请书,将其第二项诉讼请求变更为“判令江西省三润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赔偿长沙米拓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含为制止被告侵权行为而支出的合理费用)人民币48000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原告长沙米拓信息技术有限公司2于2021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江西省三润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长沙米拓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长沙米拓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0元(长沙米拓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已预缴1300)减半收取计500元,由长沙米拓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负担,退回长沙米拓信息技术有限公司800元。

审 判 长 汪西菲审 判 员 钟 情审 判 员 邓 晖二〇二一年八月十六日法官助理 吁拉拉书 记 员 熊 浩1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赣01知民初88号原告:长沙米拓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洋湖街道和顺路269号绿景欣苑二期2栋121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04689514850U。

法定代表人:刘波,职务: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万翌春,江西求正沃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西省三润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址:江西省九江市九江经济技术开发区长城路121号恒盛科技园34号楼101-D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406MA38LC8D4Y。

法定代表人:付琦,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章明,江西国樟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长沙米拓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西省三润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1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长沙米拓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12日向本院提交变更诉请申请书,将其第二项诉讼请求变更为“判令江西省三润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赔偿长沙米拓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含为制止被告侵权行为而支出的合理费用)人民币48000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原告长沙米拓信息技术有限公司2于2021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江西省三润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长沙米拓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长沙米拓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0元(长沙米拓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已预缴1300)减半收取计500元,由长沙米拓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负担,退回长沙米拓信息技术有限公司8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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