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赣01知民初119号原告:何军,男,汉族,1985年生,住四川省江油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晓东,浙江杭知桥(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林,浙江杭知桥(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蔡洁高,男,汉族,1990年生,住江西省铅山县。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公司注册地址: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朱键翀,董事长兼总经理。
原告何军诉被告蔡洁高、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2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何军于2021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何军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何军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原告何军已预交)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何军负担,退回何军525元。
审 判 长 郭 燕审 判 员 王革生审 判 员 邓 晖二〇二一年八月十八日法官助理 刘 岚书 记 员 李盼盼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赣01知民初119号原告:何军,男,汉族,1985年生,住四川省江油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晓东,浙江杭知桥(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林,浙江杭知桥(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蔡洁高,男,汉族,1990年生,住江西省铅山县。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公司注册地址: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朱键翀,董事长兼总经理。
原告何军诉被告蔡洁高、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2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何军于2021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何军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何军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原告何军已预交)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何军负担,退回何军52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