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黑01民初1224号原告:某某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某某,某某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某某仓买店,经营场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
经营者:张某某。
原告某某有限公司与被告某某仓买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某某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某某有限公司的撤诉请求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某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某某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