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沪03执8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美克国际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西流湖南路181号。
法定代表人:寇卫平,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小兵,上海隆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悦,上海隆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映享信息科技(上海)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工业区汇源路55号6幢3层A区3090室。
法定代表人:齐亮,董事长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映享(上海)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漕河泾开发区新经济园民益路201号12幢402-163室。
法定代表人:齐亮,执行董事。
本院在执行美克国际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与映享信息科技(上海)有限责任公司、映享(上海)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依法向上述二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2019)沪73民初202号、(2020)沪民终168号民事判决确定的法律义务。
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申请执行人美克国际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曾提起财产保全,本院于2019年12月20日以(2019)沪03执保215号立案并保全完毕。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映享信息科技(上海)有限责任公司、映享(上海)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存款人民币270,000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员 叶 平法官助理 江米昊书 记 员 江米昊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
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
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
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利害关系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诉前财产保全措施自动转为诉讼或仲裁中的保全措施;
进入执行程序后,保全措施自动转为执行中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
依前款规定,自动转为诉讼、仲裁中的保全措施或者执行中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的,期限连续计算,人民法院无需重新制作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