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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有限公司、某某化妆品行等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黑01民初1513号
案件名称某某有限公司、某某化妆品行等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8-2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某某有限公司;某某化妆品行;某某批发市场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黑01民初1513号原告:某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

法定代表人:郑某某,总经理兼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某某,某某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某,某某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某某化妆品行,经营场所黑龙江省。

经营者:韩某某。

被告:某某批发市场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

法定代表人:郑某某。

原告某某有限公司与被告某某化妆品行、某某批发市场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1日立案。

原告某某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某某有限公司的撤诉请求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某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某某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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