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0411民初3308号 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龙东大道6111号1幢411室。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680999558Q。
法定代表人:王耀海,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翟明跃,山东山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吴福珍,女,1966年4月2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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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吴福珍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6日立案。
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于2021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系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未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负担。